信仰要道
前言
本院隸屬於衛理公會,其信仰亦根基於衛理公會。衛理公會基本信仰,以上帝所默示之全部新舊約聖經為最高權威,同時遵守衛理公會有關基督教的重要歷史文獻之「宗教信仰廿五」條及增列「成聖」一條,是為本教會全體牧職人員及會友所必須一致遵行之信仰要道。
第一條 三一信仰
宇宙間祇有一位無始無終,無形無像的永生上帝。其權、其智、其善,俱無窮盡。凡有形無形的萬物,皆為其所創造、所保存。此獨一上帝為三位一體,即聖父、聖子、聖靈,同體、同權、同永生者。
第二條 道成肉身
聖子即聖父之道,亦即永生上帝,與聖父同體,由童貞女所生,得有人性。以此,有二種純全性情,即神性、人性是也。此二性聯為一體,永不分離,即獨一之基督。誠哉上帝,亦誠哉人也。聖子確實受難,被釘於十字架,既死復葬,使人得與上帝復和,並獻身為祭,不僅贖人原罪,並且贖人本罪。
第三條 基督復活
基督確係死後復活,復其原有身體,具備完全人性;升天,坐於天父右邊,直至末日再臨,審判世人。
第四條 聖靈
聖靈自聖父聖子而出,與聖父聖子同體、同權、同榮,亦即永生上帝。
第五條 聖經內有得救要道
得救要道,均載於聖經。凡聖經未載,或未為聖經所認明之道,即不必信為或視為得救之要道。聖經即指新舊約內之六十六卷書,其權威在教會內從未有人懷疑。
第六條 舊約
舊約與新約並不衝突,蓋二約皆明示兼有神性與人性,在神人間作中保之基督確以永生貢獻人類,因是有以舊約時代信徒,祇能盼得暫時之應許的言論,不可聽信。上帝藉摩西所曉諭之律法,其有關乎儀禮者,基督徒雖無遵守義務,有關政訓亦不必為任何國家所接受,然其有關道德之誡條,則無論何處之基督徒皆當遵守。
第七條 原罪
原罪是從亞當而來,並因各人之天性而腐化。因而人遠離原有正義,性傾罪惡,而且繼續不已。
第八條 自由意志
亞當墮落之後,人之處境,勢不能藉一己之生來力量與工作而改善,乃發生信仰,呼求上帝。若非上帝藉基督所賜之恩,先臨到吾人,使吾人有一善念,又與吾人同工,吾人即無能力作上帝所悅納之善工。
第九條 人的稱義
吾人在上帝前得稱為義,祇因信賴救主耶穌基督之功,非恃一己之善工善報。因此,吾人因信稱義之道,最為健全,最足安慰。
第十條 善功
吾人稱義之後,因信仰而得之善功,不但不能除去吾人之罪惡,亦不堪上帝嚴格之鑒察,然而因基督耶穌之故,始蒙上帝悅納。善功係從真誠活潑之信德而生,吾人觀善功即知其信德之活潑,正如觀佳果而知其佳樹也。
第十一條 餘功
人於神命之外所做之義務工作,稱為餘功。若以此自衿,即為狂妄不敬。吾人常有以此而自誇,謂對上帝工作,不僅已盡本份,且為神之故,已超越本份所要求者。殊不知基督之明訓則謂,汝等完成一切所命之事時,猶當曰吾人乃無用之僕人。
第十二條 稱義以後所犯之罪
人稱義後再犯罪,此罪除非是故意違背聖靈才不可被赦免的,是以稱義以後再犯之罪,上帝仍准許人悔改。吾人於受聖靈之後,也許辜負神恩,重陷於罪,但因上帝之恩,仍可改過遷善。因此,如有人謂稱義以後,即一生不會再犯罪,或犯罪之後,即使誠心悔改,亦不能蒙赦免,應受譴責,其言不可聽信。
第十三條 教會
虔誠基督徒聚而成會,會中講論上帝純潔真道,遵守基督命令,施行聖禮,是為基督有形之教會。
第 十四 條 煉獄
羅馬天主教有關於煉獄、解罪、跪拜遺像、崇敬遺物,祈求已故聖徒等事之道理,均與經訓無據。
第十五條 集會時間所用語言須為常人所能懂
若有人在會中率眾祈禱,或施行聖禮,用人所不能懂之語言者,即與聖道及初時教會之習慣大相逕庭。
第十六條 聖禮
基督所設立之聖禮,不僅為基督徒信奉基督之象徵,亦為上帝對於吾人之善意及恩惠之證物。上帝以此聖禮,潛移默化,不僅激發吾人信仰基督之心,亦且使之加強而堅定。 主基督在福音書中所立之聖禮有二:一為聖洗,一為聖餐。至於通常所謂堅信、懺悔、聖職、婚配、抹油等五種,皆不得謂為福音聖禮。蓋其中半為誤解使徒之意而來,半為世人常行之事,非聖經所明示者,實與聖洗及聖餐之性質有別,因此五者均非上帝所設立之表記或禮節。 基督設立聖禮,原非供人觀賞,亦不是使信徒在眾人之前有所炫耀,乃須實際而施行之。希望我們在舉行聖禮之前,應將此項目的明白宣告,用之適當者,聖禮對之自能發生健全影響,用之不當者,則是自取其咎。有如保羅所言:「因為人喫喝,若不分辨是主的身體,就是喫喝自己的罪了。」(哥林多前書十一章二十九節)
第十七條 聖洗
聖洗不僅為承認聖道之表記及基督徒因此與未受洗者有所區別之標誌,亦為重生或為新生之印證。幼童領洗,亦不可偏廢。(相信一主、一信、一洗、一上帝乃聖經之要道「以所弗書四章五節」)
第十八條 聖餐
聖餐不僅為基督徒彼此相愛之標誌,亦即紀念基督受死贖罪之聖禮。凡領受者按合宜之方法,存信心領受,則吃擘開之餅,飲祝謝之杯,即參與基督之聖禮與寶血之表示。
第十九條 餅酒皆當分給會友(酒係指葡萄汁而言)
聖杯不可禁止眾會友領飲。蓋按基督之安排與命令,聖餐之餅酒,皆當同樣分給眾會友也。
第二十條 基督於十字架上一次獻身為祭即完成救世之功
基督一次獻身為祭,使世人所有原罪、本罪,均得完全救贖,此外別無贖罪良方。
第廿一條 牧師結婚
上帝律法,並未命令牧師宣誓獨身,或禁止結婚,是故牧師如認為結婚於事奉較為有益,即可各聽其便,一如其他基督徒之結婚同樣合法。
第廿二條 教會儀禮
各地之儀式禮節,不必盡同,因所有儀式禮節,從古以來,即非一律,可按國度、時勢、民俗、變通之,但應不與聖道相背。凡因私見,甘心故意公然破壞其本教會所有不悖聖道而又為共同權威所制定所批准之禮儀者,當公開加以指責(使他人知所儆戒) ,斥其為違犯教會公共秩序與損傷軟弱弟兄之良心。各教會有權制定、變更、或廢除一切儀式禮儀,使所作諸事,均與教化有益。
第廿三條 信徒對國家之責任
一國之元首及行政首長等,俱係為國家行使統治權。故遵守國家所施行之法律與命令,乃所有基督徒之本份,尤其為牧師傳道之責任,且應以身作則,鼓勵教導信徒遵守。
第廿四條 信徒貲財
基督徒之貲財,其主權及所有權,自非若某些人所妄言係屬公有。但貲財富裕之人士,若量力對孤寡貧寒者慷慨施助,並應各按其能力,奉獻教會,則是美事。
第廿五條 信徒誓言
吾人既承認主耶穌基督與使徒雅各禁誡信徒不可輕易發誓之事,即可推定基督教並不禁止發誓。當人在官府前,為信義起見,不能不發誓時,得照先知教訓,遵奉正義,明判真理而行之。
附錄「成聖」
成聖乃是藉在耶穌基督裏之信心,接受聖靈之感動,使我們墮落之本性得以更新,又因祂贖罪之寶血而洗清眾罪。吾人因此不僅脫離罪惡,且已從罪之污染中得以潔淨,從罪的死亡下得到拯救,並靠主能力,藉主鴻恩,盡心、盡意、盡力、盡性愛主,純潔無疵的遵行上帝聖潔之誡命。